这是继去年美国朗讯公司涉嫌贿赂中国官员和今年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恩照收取美国公司贿赂后,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又一案例。这一系列事件在经过媒体披露后引发了关于跨国公司商业道德的广泛讨论,但在许多国人眼里,跨国公司的这种商业手段实在算不得什么,受罚的美国公司无非是做事儿不太干净,往后行贿时多长个心眼儿就是了。因此,对这类事,抨击者有之,不以为意者也有之。
观念之差异很大程度上反映为规则之区别———中国人的生存哲学非常信奉“入乡随俗”,尤其是在处理人际关系上,不愿随俗者往往被视作另类,处处碰壁。何况商场如战场,商人无利不起早,既然想赚钱,就得迎合所在国做生意的“游戏规则”。在这种逻辑下,一些国人始终无法理解,为什么美国司法部对行贿美国公司从中国挣回的大把真金白银视而不见,反倒揭露自家人的老底自断财路,这算唱的哪一出?
1977年,美国制订了《海外反腐败法》,严禁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美国制订这一法案,当然不是为了净化外国的商业环境,更不是想帮助外国反腐败。其初衷,一是为了保护美国公司海外竞争的公平性,二是防止国外不正当的商业规则影响国内的公平竞争环境。所以,美司法部重罚行贿的公司,表面上好像是自找麻烦,其实自有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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